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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明星逃税案中的“法律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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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各类媒体亦出现了大量学者、律师的各类解读,而结论普遍是,“该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等,与此同时各级税务部门亦纷纷表态,明星逃税案的处置,体现了对明星税收违法的严惩。然而,这样的解读却并不能回应公众的困惑,而这些“专业解读”背后暗藏着傲慢的潜台词:“你们不懂法,明星逃税这么罚都算重的了”,更引发了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因为,公众虽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却有着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公众眼中,税收是国家的财产,是 社会 公共支出的物质基础,非法地私占了数亿元的国家财产,竟然只是行政违法?而这还已经算是“严惩”了?那究竟逃税数额要达到多少才能是犯罪?数十亿?数百亿?
面对公众的这些“法律困惑”甚至是“法律质疑”,法律专业人士再自说自话的去解释法条显然是不够的,本文将从我国税收犯罪的立法沿革及法律背后的理念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探究这法律认定和公众认同之间巨大鸿沟的起源。
一、从偷税罪到逃税罪之修正带来的特殊豁免条款
先回答公众一个疑虑,明星逃税要是达到了数十亿、数百亿能成立犯罪吗?很遗憾让公众再次失望,根据现有的刑法规定,依然不能。因为决定明星逃税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关键不是逃税的数额,而是刑法修正设定的逃税罪的豁免条款。
公众对明星涉税案件其实并不陌生,2002年影视明星刘某的逃税600余万的行为,根据当时刑法第201条偷税罪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虽然经过422天的刑事拘留和9个月的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但这并非认定刘某逃税1458.3万的行为是无罪,而是因为认定刘某逃税的行为属于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因此该公司的时任总经理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此,在公众看来,相关公司至少还是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了,司法机关还是明确了逃税数额巨大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既符合了大部分的公众认知,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也得到了满足,那为什么现在明星同样的逃税行为,数额更加巨大而且是证据确凿,为什么反而是不是犯罪了呢?
因为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了偷税罪,对故意偷逃税款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是达到“特定的数额+特定的比例”模式,只要纳税单位或纳税自然人偷逃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数额的百分之十,就可以成立犯罪,因此,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偷税罪。而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的第201条偷税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故意偷逃税款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是达到“较大数额+特定的比例”模式,纳税单位或纳税自然人偷逃税款达到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数额的百分之十,可以成立犯罪,罪名也由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而后续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的解释为5万元以上。由然而此次修正不仅是在入罪数额标准上的提升,本次修正还增设了一个特定的免责条款,规定逃税的纳税人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换言之,无论纳税人逃税数额有多大,所占比例有多高,只有税务机关下追缴通知,补缴了税款,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不按照犯罪来处理。那么近期的逃税案中,既然明星是首次因为逃税受行政处罚,自然就可以获得刑事责任豁免。
二、当前逃税罪中特殊免责条款的合理性追问
为什么要设定这样一个免责条款?当时参与立法的学者作出解读,主要是考虑两方面因素:第一,“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送公安的案件过多,难以承受;而税务机关不移送,检察机关又可能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各地基本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掌握,使这一规定形同虚设。”;第二,“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可将企业老总定罪,结果企业可能慢慢垮了,国家税收少了税源;企业破产了,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添了新的负担等。”然而,上述的理由并不能完全解释刑法增设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合理性,第一点理由,如果认为原数额标准过低,打击面过宽,提升数额标准就可以,完全无必要设定免责条款;而第二点理由,姑且先不说这种“不宜给逃税企业老总定罪”理念的正当性问题,即便是考虑到企业发展和就业安置,也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是雇佣大量职工的企业老总,至少大量从事 娱乐 行业、 体育 行业的高收入个体就显然不属于。
因此,对逃税罪中的特殊免责条款合理性的支持,又出现了两种观点:
其一,认为逃税行为本身危害性就不大,免责条款的设定是为了减少刑法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干涉,有学者提出,“对于大量逃税,设一道门槛,防止刑法的滥用,是一个不得不进行的、有利于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种立法的先进性和人道性。”而本文认为,逃税行为本身危害性不大这种论断,在刑法体系内部本来就难以自圆其说,一方面,逃税罪最高的法定刑可达7年有期徒刑,已然不能属于轻罪的范畴;另一方面,我国整体对涉税犯罪的刑事政策是较为严格的,逃税犯罪、骗税犯罪以及发票犯罪的处罚都较为严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还一度设定了死刑条款,直至2011年才修正取消,而这些犯罪都没有设定免责条款。而由于现实中逃税行为较多因此“法不责众”,则更是一个伪命题。并不存在一个现象很普遍所以刑法就不能处罚,诸如电信诈骗也很普遍,能够立法除罪化处理吗?“法不责众”,只有在一个普遍现象危害性较小时才可以成立,换言之,其不是原因而是结果。笔者认为,税款是国家应收的款项,把应上交国库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私自隐秘侵占,本质就是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同时对税收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当逃税数额较大时,显然是具有严重 社会 危害性的。
其二,认为逃税罪中的特殊豁免条款是一种合理的“初犯免责条款”。有学者就提出“刑法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附条件的非罪化处理是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认为,所谓的初次犯罪刑事豁免,刑法上确实有“初犯”可以给予较轻的刑事责任评价的理论和实践认可,但是现行逃税罪中豁免条款,并不符合刑法对初犯从轻处罚的理念。第一,初犯免责,只有在轻罪中,并且综合其他主客观情节,行为人确实危害性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时才能适用。第二,更关键的是,逃税豁免条款所指向的是“初次受罚”而不是“初次逃税”。初犯指的是行为人首次实施犯罪行为,因为是首次实施,所以往往具有偶发性和特例性,而初犯和初次受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例如,某盗窃惯犯,在数年期间,实施了几十起盗窃犯罪,最终被抓获后,绝对不可能构成初犯一样,长达数年的逃税行为,显然也不是一个偶发性的单独行为,所谓的“初犯免责条款”同样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从合理性层面来分析,现行刑法中逃税罪的豁免条款的合理性得不到足够的理论支撑,而在实践中效果更是存疑。豁免条款的存在,使纳税人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成为刑事追究的前置条件,造成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方面,大量的逃税行为,有恃无恐,因为无论逃税数额多大,只要被发现后接受行政处罚,就不必担心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纵容了逃税行为,甚至形成了逃税是“国家默许”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不仅具有行政权力,还被赋予了刑事权力,只要纳税人不受行政处罚,即便是通过对税务人员进行拉拢行贿等非法手段,而逃避了行政处罚,也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此,部分纳税人和部分税务人员利用逃税罪豁免条款的存在,形成了非法的利益共同体,而国家税收则受到巨大的损害。因此,本文认为,现有的逃税罪豁免条款并不合理,有着较大的制度风险。
三、面对逃税罪特殊免责条款的应有法律态度
在明确了我国刑法中从偷税罪到逃税罪的法律发展沿革,以及逃税中特殊豁免条款的争议之后,我们重新审视明星逃税一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实质危害性来判断,明星的逃税行为,依然具有严重的 社会 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通过刑法予以刑事制裁,因此 社会 公众的不满和质疑,并不是“不懂法”的表现,恰恰是发现了刑法应有的法益保护功能,公众对案件的质疑是合理的;而从犯罪成立的形式要求来看,明星的逃税行为,符合当前逃税罪中特殊豁免条款的适用条件,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明星逃税一案背后的法律“迷雾”揭开之后,我们可以发现,不过是又一次典型的刑法“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冲突罢了。那么司法应当如何进行选择?本文认为,我们可以质疑生效法律的合理性,但绝不能否定其有效性。因此,在明星逃税这样一个个案中,无罪化处理是正确的选择,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选择。并且,在刑法逃税罪特殊免责条款存在的情形下,影视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因为逃税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都将极低,因为触发“五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免责条款无效条件在实践中较困难。当然,逃税行为往往是一系列复杂违法行为的集合,除了逃税罪以外,逃税相关行为也有可能成立其他罪名,例如,为逃税对财务、会计账簿的隐匿、销毁等行为,可能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为逃税注册的空壳公司的行为,可能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此类行为往往是由逃税的纳税人主体雇佣或委托他人实施的,而纳税人如果参与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之中,则可能作为共同犯罪人或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当前逃税罪特殊免责条款的存在,使具有严重 社会 危害性逃税行为的刑事评价严重不足甚至是空白。面对免责条款引发的实质正义失位和公众普遍质疑,我们应当进一步反思,积极推动对现有免责条款进行修正,在逃税数额不大和所占比例较低时可以适用,但对数额巨大且比例较高的应当禁止适用。从而满足刑法的体系内部自恰需求,实现对国家税收财产和税收管理秩序的刑法保护,更能够让 社会 公众在每一起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余论:我国税收管理秩序的制度化保障
参考文献
中国法院网:《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2021年8月27日访问。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二)》,《人民法院报》2009年年4月15日。
王阳、马岳君、刘青:《只有讲明白,法律才会避免误解得到支持》,《法制日报》2018年10月6日。
李翔:《论逃税犯罪中的初犯免责》,《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9年第7期。
娱乐圈成立以来,有哪些震惊全网的明星逃税事件?
比如范冰冰、毛阿敏、刘晓庆,这都是这几年比较震惊全网区块链解决明星逃税案例的明星逃税事件。
这几年娱乐圈最轰动的逃税事件大概就是范冰冰区块链解决明星逃税案例了。
她要交8亿的罚款。对于一个中型家庭来说,恐怕要几辈子才能看到8亿,而且还得勒紧裤带。本来范冰冰就是一个意气风发的超级一线明星,每年都占据中国明星榜的前列。但这次事件后,女王形象崩塌,因为逃税是一件极其不道德的事情。
还有一个毛阿敏,她可以称得上是音乐界的大姐级人物了。
巅峰时期,她的知名度和威望甚至比那英还高,但因为偷税漏税,人气直线下降。真的是一个让自己永久后悔的错误。税收少能上天吗区块链解决明星逃税案例?明星又不缺钱。为什么要做这种事毁了自己的未来?
另一个人就是刘晓庆。
她因逃税入狱,在当时娱乐圈引起轰动。她的事业很顺利,前途很光明。可是,发生这种事的时候,不仅人们对她冷嘲热讽,就连她身边的人也看不起她。她的事业也因此毁了,被央视封杀。
众所周知,明星的收入都很高。
范冰冰逃税事件公布后,明星逃税话题被推到热搜。首先,作为中国公民,要交税,这是毋庸置疑的。明星逃税肯定不对。同时,明星的逃税行为对社会也有不好的影响,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也会让公众觉得明星已经赚了那么多钱,还得逃税。很难容忍。他们为什么需要这么多钱?
这些明星的逃税是出于贪婪。
大多数明星都吃得很好,像是张国荣、梅艳芳等亿万遗产。像范冰冰这样的明星,工资总是几千万。他们也有工作室,可以说他们有足够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资产,逃税就是因为他们对钱的欲望区块链解决明星逃税案例!
娱乐圈大地震,明星逃税牵涉75位一线艺人,她是谁?
能够以一己之力引起“明星税务大地震”的人,大家认为会是谁呢?
没错,也许有人已经猜出了这个人就是郑爽!
郑爽“代孕生子”的丑闻也在娱乐圈,闹得沸沸扬扬,而郑爽本人的事业发展也因为这件丑闻跌至谷底。
不过郑爽的“代孕生子”丑闻并不能够让多达75名艺人受到牵连。
因为娱乐圈当中,“代孕生子”的明星毕竟只占极少一部分,所以“代孕生子”并不能够引发“娱乐圈的大地震”。
郑爽真正引发“娱乐圈大地震”的事情,其实就是郑爽的“偷税漏税”事件!
明星的税务一直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很多明星都不愿意公开谈论有关于税务和片酬的话题。
而此次郑爽的“偷税漏税”事件曝光之后,很多明星也在第一时间关闭注销了自己的公司或者是工作室。
那为什么郑爽的个人行为会引发娱乐圈的连锁反应呢?
原因就是郑爽的“偷税漏税”行为在娱乐圈已经属于极为普遍的现象!
一、众多明星害怕因郑爽个人行为牵连到自己,因此才会出现连夜注销公司的举动!
郑爽和娱乐圈的很多明星都有利益往来,如果因为郑爽的“偷税漏税”事件,导致有关部门查到自己身上的话,那么这些明星的“偷税漏税”行为也将会被公之于众!
而且娱乐圈的诸多明星也非常清楚,在郑爽“偷税漏税”事件曝光之后,明星的税务问题也将会进行一遍严格的审查。
如果其他明星不立刻将税务隐患彻底解决掉的话,那么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出来,那么这些明星将会缴纳巨额的罚款,甚至还有可能会背上法律责任。
因此很多明星现在都变成了“惊弓之鸟”,生怕税务部门会查到自己的身上,所以在这一段时间,明星的公司变动也会非常的频繁。
公司的数量变动直接关乎于自己的税务问题,如果不尽快注销一些多余的空壳公司的话,那么明星的税务问题将会有被曝光的隐患!
那么明星的公司或者是工作室怎么会和明星的税务问题扯上关系呢?
原因就是剧组可以将明星的片酬通过公司入股的方式给到明星手里!
二、“公司入股方式给明星片酬”已经成为了娱乐圈的常见行为!
在“限薪令”颁布之后,“限薪令”俨然成为了压在明星身上的一座大山。
不过明星还是能够通过“阴阳合同”这种方法来绕开“限薪令”这座大山,而且“阴阳合同”能够保证明星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最常见的“阴阳合同”的方法就是剧组给予明星“限薪令”规定以内的片酬,而剩余片酬则通过注资明星空壳公司或者是工作室的方式给明星手里。
其实从郑爽“阴阳合同”事件被曝光之后,诸多明星的行为就能够看出,娱乐圈“阴阳合同”行为并不在少数,甚至有些明星的行为要比郑爽还可恶!
而官方部门也能够利用郑爽“偷税漏税”事件为引子,实施对娱乐圈明星税务的全面审查。
因为只有对娱乐明星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娱乐圈的税务问题才会荡然无存!
那么是不是在郑爽偷税漏税事件爆发之后,被曝出公司注销的明星都存在着偷税漏税行为呢?
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有些明星在郑爽事件被曝光之前,就已经注销了公司或者是工作室,这些明星的公司注销行为可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三、75位注销公司的明星并非都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明星注销公司或者是工作室在娱乐圈是很常见的事情。
因为明星的工作极不稳定,所以公司的变动也非常的频繁,大多时候网友和粉丝并不会过度关注明星公司或者是工作室的注销问题。
只不过这一次郑爽偷税漏税的热度太高,所以才导致一些媒体将有注销公司或者是工作室行为的明星捆绑在一起进行报道。
将明星捆绑在一起进行报道,会让话题性变得更足,而媒体也能够吃明星被攻击的“人血馒头”。
不过将这件事情进行冷静分析就能够看出,这些明星当中,有很多人的注销公司行为都属于几年之前的事情。
如果将几年前的事情和现在的事情捆绑在一起,那么这样的报道将会出现极大的偏差,也正是媒体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有很多明星受到了网友的莫名攻击和谩骂!
而我这么说也并不是在给这75位明星进行洗白,因为这75位明星当中,确实有可能会存在着偷税漏税的行为。
不过这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非常的遵纪守法,如果我们不能够在查明真相的情况下,随意辱骂这些明星,那么必然会让遵纪守法的明星感到非常的心寒!
总结
娱乐圈确实存在着很多藏污纳垢的地方,不过这并不代表着我们可以“一棒子打死”所有的明星。
娱乐圈当然会有很多个“郑爽”,但是娱乐圈当中也有很多与“郑爽们”相反的明星。
因此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将娱乐圈的违法乱纪明星全部揪出来,因为这些明星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对于娱乐圈的发展感到越来越失望!
那些上亿身家明星逃税漏税被罚,大快人心
现在每个人都知道明星或者演员了,随便一个明星都是1000万的财产,在每个人的认知中当明星是为了赚钱,年收入都是按1亿来计算的,所以容易赚钱的人其实都得做违法的事情,逃税
!首先想到的是刘晓庆,事实上,刘晓庆并不是第一个被调查的 娱乐 界人士。
娱乐 圈逃税被调查的第一个明星:毛阿敏。毛阿敏出生于1963年,是中国大陆上最受欢迎的女歌手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许多出生于70年代和80年代的人是听着她的歌曲长大的。与那英和王菲相比,她是歌坛的大姐。1989年初,《哈尔滨晚报》披露,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收入6万元,但偷税近4万元。一夜之间,毛阿明成了一名不良艺术家,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谴责,受到南京军区歌舞团的惩罚。在绝望中,她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多亏了她父亲,她才救了她的命。后来毛支付了23万元的税款和罚款。199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宣布,毛阿敏1994年至1996年在65场演出中有违法行为,未缴纳税款160.22万元,决定对她处以三次罚款。面对如此严重的税务案件,毛阿敏的经纪人上吊自杀,毛阿敏面对刑事调查,选择出国逃亡,直到2000年初缴纳所欠的罚款,2001年回到中国。
娱乐 演员刘晓庆因逃税入狱。刘晓庆出生于1952年,在影视界曾是当之无愧的姐姐。2002年4月,北京地方税务局,验证了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它已经逃避税收的清单,清单的收入少,超过支出清单,虚假声明等等,并决定恢复税收和收集逾期付款的罚款573万元。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无法说明所缴纳税款的去向而被收监。2003年8月17日,刘晓庆在姜文的帮助下被保释金释放他在监狱里呆了422天。
出生于1981年的范冰冰,自出道以来丑闻不断,在 娱乐 圈名声无限。2018年10月,在公众举报和税务部门证实范冰冰在拍摄电影《大轰炸》期间逃税730万元后。范冰冰还漏缴了2.48亿元税款,其中1.34亿元被逃税。范冰冰偷逃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共计2.55亿元。范某在限期内补缴税款和罚款8.8亿元,并依法免除刑事责任,勉强躲过了牢狱之灾。
娱乐 圈因偷税漏税被调查明星:郑爽,出生于1991年。2021年8月,上海税务局发现郑爽版未能依法申报个人1.91亿元的收入从2019年到2020年,逃避税收,600 45.269元,和偷税的2652.07万元,并使收税的处罚决定,征收滞纳金并处以总计2.99亿元的罚款。8月27日,郑某在微博上发表了一封道歉信,为自己的偷税漏税行为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并承诺按时补缴税款和罚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应该以身作则,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应的 社会 和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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